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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列管的***品一共有多少种 国家特殊管理药品有哪些?

养生专家2023年08月17日 12:38原创

国家特殊管理药品有哪些?

我国列管的***品一共有多少种 国家特殊管理药品有哪些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药品管理法》)规定,国家对***品、****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,实行特殊管理。因此,***品、****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,简称为“麻、精、毒、放”。另外,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,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、戒毒药品和***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。

(1)***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、能成瘾癖的药品。包括天然、半合成、合成的阿片类、可卡因、可待因类、**类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计委,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《***品品种目录(2013年版)》共121个品种,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、提取物、提取物粉共有27个品种。

(2)****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,使之兴奋或抑制,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。包括***、致幻剂、镇静催眠剂等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计委,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《****品种目录(2013年版)》共有149个品种,其中第一类****有68个品种,第二类****有81个品种。目前,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****有7个品种,第二类****有29个品种。

2021年我国管制几种化学品?

根据公安部等六部委于2021年8月发布的列管公告,γ-丁内脂等6种化学品自2021年9月20日起正式予以管制。管制后,企业购买、运输行为可以通过本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。目前,浙江已将该品种录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,做好了列管后的各项备案准备工作。

2020年我国新列管制化学物品有几种?

由国家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《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》(2020年)。

名录包括8大类产品: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/F)、六溴环十二烷、汞、四甲基铅、四乙基铅、多氯三联苯(PCT)、三丁基锡化合物、短链氯化石蜡。

麻醉针管理条例?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***品是指能成瘾癖的毒性药品,使用得当,可以治病,使用不当,就会发生流弊,危害人民.为此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加强对***品的管理,以保证医疗和科研的正当需要,维护人民健康.
第二条 ***品包括:阿片类、**类、可卡因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.
第三条 ***品的生产、供应、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,是在国家的严格管制下,指定单位进行.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种植、制造、销售、储存和使用.
第四条 ***品的生产、供应、使用及原植物种植单位,应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,并应经常教育职工,自觉遵守.
第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应加强对***品管理工作的领导,责成卫生、公安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地区***品的管理工作,依靠群众,监督检查生产、供应和使用情况.如发现私种、贩卖、吸食和擅自生产***品等违法犯罪行为,要严肃处理.
第二章 ***品的生产
第六条 ***品的年度生产计划,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审查批准,由主管部下达.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,严禁自行销售和动用.
第七条 ***品的生产单位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.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卫生部标准.
第八条 ***品的研制单位,应积极研究、试制成瘾性低、疗效高、副作用小的新品种.新产品应报经卫生部批准后,方能投产.
第三章 ***品的供应
第九条 ***品应根据医疗、科研和教学的需要,有计划地组织供应.全国***品供应计划由医药经营部门提出,经卫生部、医药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执行.
第十条 ***品由指定的医药经营部门的供应点供应.供应点的设立,应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局、医药管理局报经卫生部、医药管理总局批准.供应点只准供给经地(盟、州)、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单位按规定**供应,其他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供应.
第十一条 我国医疗、科研和教学需用的***品,由国内安排生产.对国内尚未生产而医疗急需的个别品种,由申请进口单位所在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局报经卫生部审核批准,发给进口凭照后,方得进口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一律不得擅自进口.
第十二条 我国生产的***品,供国内医疗、科研和教学的需用,不对外出口.如外国政府因医疗需要,向我国要求供应***品者,由该国政府卫生部向我国卫生部提出申请,经审核批准,发给出口凭照后,方得予以供应.
第十三条 ***品的生产、供应及原植物种植单位在调拨***品时,应凭卫生部核发的运输凭照或盖有***品专用章的发票办理运输和邮寄手续.铁道、交通、邮电部门应加强管理,及时运输.
第四章 ***品的使用
第十四条 ***品只能用于医疗、科研和教学需要.
对设有病床,能进行手术或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,应经地(盟、州)、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使用.使用单位的“***品购用**表”由卫生部规定.
为进行教学、科研及临时医疗需用***品者,应报经地(盟、州)、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.
第十五条 医生必需掌握医疗原则,根据病情需要,正确、合理使用***品,严防病人成瘾.医药人员不得自开处方、自用***品.医院药剂科对违反规定,滥用***品者,有权拒绝发药,并及时向上级反映.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军队卫生医疗单位***品的供应、使用,由中国人民***总后勤部卫生部根据本条例精神制订具体管理办法.
第十七条 兽用***品的供应、使用,由农林部会同卫生部、医药管理总局根据本条例精神制订具体管理办法.
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者,应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.
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,由卫生部制订.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.一九五0年十一月发布的《管理***品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.
1978年9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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